(一)建设项目竣工换证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分局审核、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成立、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单位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的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单位的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总平图(复印件1份);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八)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九)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已执行行政决定的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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