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
(四)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要原件)
(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原件1份)及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等有偿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六)划拨使用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七)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