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灵川具体承办部门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

条件

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8年1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二)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三)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土地管理费用。

审批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审批

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个人(普通)5.00 元/本    

2、单位(普通)  10.00元/本        

3、单位、个人(特制证)20.00元/本

法定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4628

申报资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

(四)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要原件)

(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原件1份)及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等有偿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六)划拨使用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七)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