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复印件1份)、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办理公证书(原件1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五)地上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六)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七)分割或分摊土地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须提供经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确认的土地分割分摊地籍调查图(原件2份);
(八)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
(九)经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对地价的确认证明(原件1份);
(十)土地抵押押登记的,须提供:(去掉一个押字)
1、借款合同(原件1份);
2、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1份)(土地、房产共同抵押或多宗土地抵押的,须明确土地[各宗]抵押贷款额);
3、地上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房产抵押押证明(复印件1份);
4、土地抵押的主债权合同;
(十一)土地出租登记的,须提供:
1、出租合同(原件1份);
2、地上房产出租的,须提供房产出租证明(复印件1份);
3、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凭证(原件);
(十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提供:
1、原抵押合同、出租合同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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