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2007年8月30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办法》第2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核发该宗地土地使用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灵川具体承办部门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要求;

(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无限制设定土地他项利的查封、重复抵押等情况。

审批对象和范围

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出租、抵押证明书(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1、租赁许可证:35.00元/幅;

2、出租证明书:8.00元/本;

3、承租证明书:8.00元/本;

4、抵押证明书:8.00元/本; 

5、抵押权证明书:8.00    元/本     ;

(三)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桂价房字[1998]345号):桂价房字[1998]3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1、继承:       按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0.3%收取;

2、出租、抵押:按最多不超过租金总额、抵押额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缴纳。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4628

申报资料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复印件1份)、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办理公证书(原件1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五)地上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六)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七)分割或分摊土地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须提供经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确认的土地分割分摊地籍调查图(原件2份);

(八)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

(九)经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对地价的确认证明(原件1份);

(十)土地抵押押登记的,须提供:(去掉一个押字)

1、借款合同(原件1份);

2、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1份)(土地、房产共同抵押或多宗土地抵押的,须明确土地[各宗]抵押贷款额);

3、地上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房产抵押押证明(复印件1份);

4、土地抵押的主债权合同;

(十一)土地出租登记的,须提供:

1、出租合同(原件1份);

2、地上房产出租的,须提供房产出租证明(复印件1份);

3、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凭证(原件);

(十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应提供:

1、原抵押合同、出租合同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