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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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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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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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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子项名称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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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灵川县人民政府(由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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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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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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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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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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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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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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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四)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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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灵川县范围内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五象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管理范围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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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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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法定情形,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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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延期开工补充协议或延期开工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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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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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10个工作日(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延期动工违约金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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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未能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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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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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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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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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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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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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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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延期开工补充协议或延期开工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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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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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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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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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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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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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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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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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是否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动工?
答:不能再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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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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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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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