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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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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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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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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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申请分割转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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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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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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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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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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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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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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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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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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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提供的复印件,均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3.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二)申请报告:

    1.使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打印,并落款处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报告内容清楚表述拟改变用途宗地位置、面积、证号、原用途及规划用途等情况。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3.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加盖手印确认与原件一致;

    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授权委托书:

    1.应符合法定格式、填写完整、委托要素齐全、委托事项与申请事项内容一致;

    2.受委托人身份证清晰、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意见中宗地位置、坐标、面积应与申请内容相符,并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现状用途及规划用途,及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规划意见应处于有效期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

    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七)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

    1.地籍位置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宗地均为国有建设用地;

    2.表述内容完整,落款加盖有测绘院公章;

    3.面积、位置与申请范围相符,申请时调查情况说明表仍处于有效期内。

    (八)土地权属调查意见

    1.地籍位置权属清晰,无争议,表述内容完整并与基地调查情况说明表内容相适应,落款加盖有国土局公章;

    2.面积、位置与申请范围相符,落款时间不得早于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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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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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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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位于XXXX的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后转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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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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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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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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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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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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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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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首次登记时涉及的原土地证分割,无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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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送审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获市人民政府准予许可的,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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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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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