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提供的复印件,均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3.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二)申请报告:
1.使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打印,并落款处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报告内容清楚表述拟改变用途宗地位置、面积、证号、原用途及规划用途等情况。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3.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加盖手印确认与原件一致;
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授权委托书:
1.应符合法定格式、填写完整、委托要素齐全、委托事项与申请事项内容一致;
2.受委托人身份证清晰、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意见中宗地位置、坐标、面积应与申请内容相符,并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现状用途及规划用途,及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规划意见应处于有效期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
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七)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
1.地籍位置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宗地均为国有建设用地;
2.表述内容完整,落款加盖有测绘院公章;
3.面积、位置与申请范围相符,申请时调查情况说明表仍处于有效期内。
(八)土地权属调查意见
1.地籍位置权属清晰,无争议,表述内容完整并与基地调查情况说明表内容相适应,落款加盖有国土局公章;
2.面积、位置与申请范围相符,落款时间不得早于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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