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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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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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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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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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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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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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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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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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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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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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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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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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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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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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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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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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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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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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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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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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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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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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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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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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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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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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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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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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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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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8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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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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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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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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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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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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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且供地方案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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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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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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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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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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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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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灵川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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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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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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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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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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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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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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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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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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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批准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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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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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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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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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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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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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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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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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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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应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
4.申请书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查标准
1.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由受理人员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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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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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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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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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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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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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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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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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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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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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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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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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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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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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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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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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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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件(以是否能当场办结为标准进行分类:承诺件、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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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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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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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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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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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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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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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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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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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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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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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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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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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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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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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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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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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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