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人民政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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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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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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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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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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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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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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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事项,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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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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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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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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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1-2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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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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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宗地是否符合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条件。

3.相关材料、图件是否与申请分割转让宗地主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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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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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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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地价×40%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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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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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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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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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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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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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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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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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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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是否符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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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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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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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