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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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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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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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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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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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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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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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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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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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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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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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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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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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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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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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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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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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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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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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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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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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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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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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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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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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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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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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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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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8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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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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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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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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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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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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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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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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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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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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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需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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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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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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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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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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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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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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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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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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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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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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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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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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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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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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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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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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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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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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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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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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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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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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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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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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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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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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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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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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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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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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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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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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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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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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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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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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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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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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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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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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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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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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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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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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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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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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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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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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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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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种情形可以不用办理用地预审?
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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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在哪个阶段办理用地预审?
答:用地预审是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批复之前、备案之后进行申请。
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核准类项目在核准批复前办理用地预审;
备案类项目在办理备案证或备案批复后办理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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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是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因此,用地预审的责任主体是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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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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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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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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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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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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