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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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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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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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11日起施行,2004828日主席令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自199511日起施行,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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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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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设区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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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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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建设单位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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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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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政府审批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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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6条的规定,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

(四)取得合法的项目用地手续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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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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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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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提供的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必须要原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新、旧规划批复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坐标,必须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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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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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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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根据新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17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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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关于xxx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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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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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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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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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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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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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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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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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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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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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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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