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

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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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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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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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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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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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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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1.《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附件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下放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方案》第六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为下放和接收时间,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除国家授权和委托自治区审批发证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重要矿种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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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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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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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40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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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条件为: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条: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五条: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2.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    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资格。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申请人。

3.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四)    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4.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二)    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 

5.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四)、《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关于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

6.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第三条: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第二条   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9.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10.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六)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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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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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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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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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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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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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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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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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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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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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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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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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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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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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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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一式1套申请材料(包含纸质材料和刻录光盘,刻录光盘文件格式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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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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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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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