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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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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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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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临时用地审批下放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2号)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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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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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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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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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灵川县行政区内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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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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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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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临时用地的实施条件为: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预制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在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需要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勘察、地质勘察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5.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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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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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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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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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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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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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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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临时用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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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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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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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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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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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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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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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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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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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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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