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临时用地的实施条件为: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预制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在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需要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勘察、地质勘察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5.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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