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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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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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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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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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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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经调整后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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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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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2条第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4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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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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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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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3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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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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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材料要求:审核是否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等文件,测绘等图件是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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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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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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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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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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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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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限时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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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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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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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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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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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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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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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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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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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