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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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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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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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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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县级行政区域内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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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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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1.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第一点(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3、《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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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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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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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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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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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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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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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书面审查,内容齐全完整(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的项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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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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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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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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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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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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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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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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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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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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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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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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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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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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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