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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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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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4658

监督电话

0773-68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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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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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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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委托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受委托机关:各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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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的;

2、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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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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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政府审批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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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规定,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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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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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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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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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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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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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给予xxx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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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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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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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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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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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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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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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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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