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8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盖章

 

2

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原件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

 

3

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原件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

 

4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原件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

 

5

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6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原件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相关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