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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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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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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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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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
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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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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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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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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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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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签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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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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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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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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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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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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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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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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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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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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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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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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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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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竣工报告,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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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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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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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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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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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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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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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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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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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都应注有工程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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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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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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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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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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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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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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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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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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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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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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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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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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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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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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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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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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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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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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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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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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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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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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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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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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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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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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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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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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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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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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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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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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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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