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第2条: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省发证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11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探矿权统一进行年度检查,编写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3条: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