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申请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和1998年2月12日公布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承租人资质条件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对象和范围

探矿权人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办结时限

40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听证、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依法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部门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

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73-68632866864628





申报资料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探矿权设定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出租或抵押申请书(原件1份);

2、勘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3、探矿权出租或抵押合同书(原件1份);

4、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附勘查成果有关图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6、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7、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或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原件1份);

8、抵押权(承租)人与抵押(出租)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出租)清单》(原件1份);

9、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需提供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10、抵押权(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监督电话

0773-68618086861768

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