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1352

监督电话

0773-6861768

9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自199441日起施行。根据19977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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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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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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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自199441日起施行。根据19977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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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采矿权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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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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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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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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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违法行为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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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复核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书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受案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办案人员依法执法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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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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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