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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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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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加收处罚款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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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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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3981

监督电话

0773-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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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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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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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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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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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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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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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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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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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送、巡查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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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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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