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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加收处罚款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地质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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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3981
0773-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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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0号,2014年修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2013年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年第150号,1997年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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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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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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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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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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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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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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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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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下达催缴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监管阶段责任:对于拒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滞纳金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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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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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