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加收处罚款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地质管理股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3981

监督电话

0773-6861768

9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0号,2014年修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2013年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年第150号,1997年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10

实施对象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行使内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0号,2014年修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2013年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年第150号,1997年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13

法定办结

时限

14

行政强制流程

详见附件

15

结果名称

16

运行系统

17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下达催缴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监管阶段责任:对于拒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滞纳金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