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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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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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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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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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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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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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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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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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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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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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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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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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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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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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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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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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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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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灵川县灵南路13号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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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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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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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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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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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86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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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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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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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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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3.《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第二条第(三)款: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第(七)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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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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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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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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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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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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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管理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桂财非税〔2014〕7号)第一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撤销原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由原来的层层汇缴改为由缴款人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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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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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管理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桂财非税〔2014〕7号)第一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撤销原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由原来的层层汇缴改为由缴款人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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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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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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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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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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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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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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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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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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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1996年8月29日修改公布)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第二条第(三)款;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第(七)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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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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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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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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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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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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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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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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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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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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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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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三)款: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第(七)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无行政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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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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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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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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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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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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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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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三)款: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第(七)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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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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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三)款: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第(七)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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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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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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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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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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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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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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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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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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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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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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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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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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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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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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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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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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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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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三)款: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第(七)款: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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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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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责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权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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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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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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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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