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综〔2014〕52号)规定征收。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能减免吗?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一)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采矿权人(申请人)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负责组织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过矿山服务年限,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余部分应分期按批准年限逐年缴纳,年缴纳额为(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3000万元)/批准的分期缴纳的年限,缴款时间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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