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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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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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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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地质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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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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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桂林市灵川县灵南路13号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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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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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3286

监督电话

0773-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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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1996年8月29日修改公示)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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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在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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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灵川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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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审批发证权限分级缴库。中央和自治区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市、县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分别缴入市、县财政。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即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归中央所有的2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十七条  地方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如下方式进行分成:资源所在地为民族自治县(包括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按照自治区50%、资源所在地的县40%、设区的市10%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余县按照自治区60%、资源所在地的县30%、设区的市10%的比例进行分成;资源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按照自治区60%、市40%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十八条  应分成给市、县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季度清算后下划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的票据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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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 

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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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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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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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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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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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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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 

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综〔2014〕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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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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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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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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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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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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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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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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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综〔2014〕52号)规定征收。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能减免吗?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一)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采矿权人(申请人)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负责组织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过矿山服务年限,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前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余部分应分期按批准年限逐年缴纳,年缴纳额为(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3000万元)/批准的分期缴纳的年限,缴款时间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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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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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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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