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土地出让金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桂林市灵川县灵南路13号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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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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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1773

监督电话

0773—68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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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实施)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该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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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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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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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一、部门之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六条规定: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二、相关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55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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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一、部门之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六条规定: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二、相关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55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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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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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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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土地管理法》55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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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请求出让的函

2.区人民政府批复征收文件

3.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设计院制作)(按要求写上说明)

4.出让宗地图(80坐标)(土地勘测设计院制作)

(需征地单位明确:上述范围内土地批后征地工作已完成,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等已全部补偿安置到位,无权属纠纷、无争议,红线范围内无非法用地行为,无经济利益纠纷。土地出让 签订合同后,确保6个月内交地给竞得者)

5.地灾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

6.压矿证明(有资质单位出具)

7.环评报告

8.林地批复

9.权属、征地拆迁补偿公告

10.交地确认书

11.批后征地完成材料及征地费用成本核算材料(乡镇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提供、耕保股汇总提供)(业主是否需要:把三通一平费用列入方案中)

12.征地协议、合同、征地发票复印件

13.县政府批准项目落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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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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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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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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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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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收费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55号令)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一、.....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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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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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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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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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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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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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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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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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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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出让金缴交程序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土地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值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受人;受让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执收单位必须向缴款单位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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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出让金征收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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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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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