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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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土地闲置费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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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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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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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桂林市灵川县灵南路13号灵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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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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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863981

监督电话

077-686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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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828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同上修改)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20126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同上修改)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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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灵川县被认定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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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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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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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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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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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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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七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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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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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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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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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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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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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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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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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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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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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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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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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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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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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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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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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符合减免要求的,应当予以减免。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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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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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