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明;未成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及公安部门备案的相关翻译材料。
(2)单位: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房产部门出具的查询单(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由质检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才需提供)(原件)
9、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原件3份)、房产分户图(原件3份),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审核备案)(原件)
10、批准文件(此条款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原件)
11、竣工图(建筑施工平面图,盖县建设规划局审查章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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