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B00200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

(二)性质: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经201118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为:

1、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2、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3、应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除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外,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补充耕地的审批权限为:

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1、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审批征收土地方案。

2、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除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供地方案的审批权限为:

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审批(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供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3、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

六、申请材料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

备注

1

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请示文(原件2份)

 

2

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原件2份)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审核意见(原件1份)

 

4

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5

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2份)

 

6

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原件2份)

 

7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2份)

 

8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2份)

 

9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2份)

核准、备案项目可不用提供

 

10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核准、备案项目可不用提供

 

11

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12

林地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占用林地的项目需提供

 

13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表(复印件2份)

 

14

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函(复印件2份)

 

15

公路(铁路)用地审查表(原件2份)

公路、铁路项目需提供

 

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听证告知书(原件1份)

 

17

听证程序及听证说明(原件1份)

 

18

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听证送达回证(原件1份)

 

19

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20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原件1份)

 

21

规划图局部图(原件1份)

 

22

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图、补充耕地分等定级图(原件1份)

 

23

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24

土地证书(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

凡不符合规划同步报批条件的,需提供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及批文;符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条件的,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调整、规划修改或变更数据库的,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变更数据库材料,以及厅业务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调整、规划修改或变更数据库出具的审查意见。

涉及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达不到占用耕地等级的或占水田补旱地的,需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单独出具承诺。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以上目录基础上增加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及各功能分区的说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二)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

备注

1

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请示文(原件2份)

 

2

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原件2份)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审核意见(原件2份)

 

4

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含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2份)

 

5

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原件2份)

 

6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2份)

 

7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2份)

 

8

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9

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听证告知书(原件1份)

 

10

听证程序及听证说明(原件1份)

 

11

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听证送达回证(原件1份)

 

12

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3

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原件1份)

 

14

规划图局部图(原件1份)

 

15

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图、补充耕地分等定级图(原件1份)

 

16

申请面积超过15公顷的或工矿仓储用地需提供项目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

申请面积超过15公顷的或工矿仓储用地需提供

 

17

土地证书(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

凡不符合规划同步报批条件的,需提供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及批文;符合与建设用地同步报批条件的,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调整、规划修改或变更数据库的,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变更数据库材料,以及厅业务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规划调整、规划修改或变更数据库出具的审查意见。

涉及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达不到占用耕地等级的或占水田补旱地的,需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单独出具承诺。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在以上目录基础上增加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及各功能分区的说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备

备注

1

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文件

 

2

项目业主的先行用地申请

 

3

建设项目用地核准、备案文件

 

4

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6

县(区、管理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有关被征地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的说明

 

7

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或用地范围图

 

8

申请先行用地的分类面积汇总表

 

9

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函

 

10

使用林地批准文件

占用林地的项目

 

特别说明:以上材料均为原件,纸质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收标准:五等64元/平方米;六等56元/平方米;七等48元/平方米;八等42元/平方米;九等34元/平方米;十等28元/平方米;十一等24元/平方米;十二等20元/平方米;十三等16元/平方米;十四等14元/平方米;十五等10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二)征地管理费

征收标准:(1)全包方式: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2)全包方式: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50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 [2007]54号)。

(三)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

(1)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水田菜地30元/平方米、旱地20元/平方米;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水田菜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

(2)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水田菜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19109
  投诉电话:0772-861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