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0300
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
(二)性质: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2序号第86项规定,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原批准用地机关为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市人民政府: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无偿收回的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无偿收回的审批。
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条件为: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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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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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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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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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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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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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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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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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成果(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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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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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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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书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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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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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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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19109
投诉电话:0772-861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