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040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二)性质: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附件2序号第87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原批准用地机关为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市人民政府: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审批。
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审批条件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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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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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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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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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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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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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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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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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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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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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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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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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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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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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宗地图(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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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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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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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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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时已签订或核发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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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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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提供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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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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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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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旧城改造的需调整使用土地的,提供旧城改造批准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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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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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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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提供单位被撤销、迁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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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撤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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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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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停止使用土地的,提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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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核准报停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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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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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12177
投诉电话:0772-861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