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我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采矿权新立审批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10.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适当简化要求。

1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审查;

12.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备案;

13.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14.开采地热、矿泉水等矿种、开采砖瓦用页岩的,经相关部门批准;

15.已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二)采矿权延续审批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5.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6.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7.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三)采矿权变更审批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批;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3.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

4.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四)采矿权注销审批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2.按规定汇交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新立审批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区范围预留后申请采矿权。

3.经所在县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复印件2份),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在图面空白处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4.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3份),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包括银行出具的满足矿山建设需要的资金证明和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设备、人员清单:

6.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地质成果(采矿权新立、探转采勘查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或不是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的采矿权,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备案文件的有关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

14.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3份);

15.采矿权新立登记电子报盘(1份)。

(二)采矿权延续审批

1.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上一年度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发票(复印件3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2份);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认定意见书(原件3份);

6.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认定意见书(原件3份)(说明:土地复垦方案在有效期内的,则不需要提交方案);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发票(复印件3份);(说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在有效期内的,则不需要提交方案)

8.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3份);

9.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复印件3件);

备注:第1-10项是砖厂所提供材料,第1-8项是采石场所提供材料。

(三)采矿权变更审批

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

4)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2000—1:10000,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图上应标注原矿区范围及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及各拐点西安直角坐标(原件3份);

5)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原件3份);

6)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及审查意见(原件3份);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复印2份);

8)扩大矿区范围的,应提交扩大部分储量资料,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治理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认定意见书、(原件3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发票(复印件3份);

10)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认定意见书(原件3份);

11)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发票(复印件3份);

13)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原件1份);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复印2份);

4)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发票(复印件3份);

5)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开发利用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及审查意见等(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矿产储量核实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3份);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认定意见书、(原件3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发票(复印件3份);

8)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评审认定意见书(原件3份);

9)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

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但不属于转让的(属于转让的,先办转让审批,再办理变更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变更后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或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复印件3份);

3)企业章程、原采矿权人和变更后采矿权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复印2份);

5)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发票(复印件3份);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

1)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变更后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或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复印件3份);

4)企业章程、原采矿权人和变更后采矿权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复印2份);

6)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发票(复印件3份);

(四)采矿权注销审批

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及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3.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他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原件3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复印2份);

5.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发票(复印件3份);

6.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27975

投诉电话:0772-8612177

十一、办理地点

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39号(财政局大院政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3点----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