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应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1、原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超过1公顷;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1公顷的。
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
(一)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4、其他正当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一)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原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五)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3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27975
投诉电话:0772-8612177
十一、办理地点
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39号(财政局大院政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3点----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