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人和受让人。

    六、申请材料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转让人复印件2份,受让人复印件1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2.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如果是在建工程,要出具转让方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即转让方实际已经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原件1份]。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四)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五)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原件第五联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27975

投诉电话:0772-8612177

十一、办理地点

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39号(财政局大院政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3点----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