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图(复印件1份);

5.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6.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1份);

7.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投资计划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属单位的提供);

8.县人民政府有关意向划拨用地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

9.划拨土地勘测定界图及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10.划拨费用涉及减免的,须提供县政府同意减免划拨费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11.申请划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提供缴纳相关土地税费的凭据(复印件1份);

12.经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收费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收取。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27975

投诉电话:0772-8612177

十一、办理地点

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39号(财政局大院政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3点----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