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15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矿山所在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1、与经营范围相同并且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人要求与工商企业名称相同(复印件4份);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相同(原件4份);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平面范围,以及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4份);

6、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经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矿山所在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矿权重叠、符合规划等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27975

投诉电话:0772-8612177

十一、办理地点

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39号(财政局大院政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3点----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