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批准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批准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2009年44号令)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实施主体和权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方案》一式8份(含附图及附件)。
(二)《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三)《方案》附件:
1.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须编制单位公章。
2.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须矿山企业公章。
3.编写人员分工表(含专业、职称、培训证书号等),须编制单位公章。
4.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方案》委托书。
5.矿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采矿许可证,延续矿山提供采矿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延续的批复文件,新申请的矿山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批文。
6.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7.采矿权人对《方案》的书面意见。
8.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或已缴存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9.矿山开采设计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10.已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矿山提供复垦方案评审表、批复文的复印件。
11.《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12.其它与矿山企业相关的重要文件(例如已有项目环境评审文件、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文件等)。
(四)《方案》附图:
1.矿区周围敏感点图(明确矿区与周围工业、村镇、矿山、江河、水库 、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的相互影响关系);
2.区域水文地质图和矿区水文地质图;
3.矿区地质地形图及主要地质剖面图;
4、露天开采境界终了平面、剖面图或地采矿井上下对照图,陡倾矿体的还需有垂直立面投影图;
5.矿山开拓采掘工程布置图;
6.矿山所在地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图;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三维效果图;
12.已完成复垦方案评审的矿山,提供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图;
13.矿山所在地最新的土地遥感监测影像图。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627975
投诉电话:0772-8612177
十一、办理地点
三江县古宜镇侗乡大道39号(财政局大院政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3点----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