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兴安县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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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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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226709

监督电话

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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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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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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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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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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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材料的审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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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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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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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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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4-2、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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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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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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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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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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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4-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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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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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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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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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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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企业和事业单位身份证明材料有什么区别?

答: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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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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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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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