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县国土资源部门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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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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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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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6226709

监督电话

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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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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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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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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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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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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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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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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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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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5-2、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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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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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提供的复印件,均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3.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二)申请报告:

    1.使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打印,并落款处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报告内容清楚表述拟改变用途宗地位置、面积、证号、原用途及规划用途等情况。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3.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加盖手印确认与原件一致;

    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授权委托书:

    1.应符合法定格式、填写完整、委托要素齐全、委托事项与申请事项内容一致;

    2.受委托人身份证清晰、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意见中宗地位置、坐标、面积应与申请内容相符,并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现状用途及规划用途,及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规划意见应处于有效期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

    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七)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

    1.地籍位置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宗地均为国有建设用地;

    2.表述内容完整,落款加盖有测绘院公章;

    3.面积、位置与申请范围相符,申请时调查情况说明表仍处于有效期内。

    (八)土地权属调查意见

    1.地籍位置权属清晰,无争议,表述内容完整并与基地调查情况说明表内容相适应,落款加盖有国土局公章;

    2.面积、位置与申请范围相符,落款时间不得早于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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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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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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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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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转让后的相关土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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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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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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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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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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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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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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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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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具备什么条件?

答: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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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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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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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