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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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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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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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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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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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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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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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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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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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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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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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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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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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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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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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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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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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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兴安镇银杏广场文化新城东楼5楼政务服务中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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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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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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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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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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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22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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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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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622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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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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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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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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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且供地方案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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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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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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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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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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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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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41条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不超过1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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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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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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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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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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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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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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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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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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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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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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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6-2、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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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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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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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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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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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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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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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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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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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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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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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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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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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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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偿划拨的需要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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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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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偿划拨的缴纳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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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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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价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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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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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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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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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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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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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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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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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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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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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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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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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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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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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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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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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政务服务信息系统(3.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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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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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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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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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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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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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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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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