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征(土)地管理费

 

1、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桂价涉[1994]210号、桂价费字[2001]250号和桂财综[2007]54号;2、价费字[1992]597号,有关减免规定的,可予以减免。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1

全包征地方式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以上(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1%

 

2

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13.34公顷(2000亩)以下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8%

 

2

半包方式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4%

 

2

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13.34公顷(2000亩)以下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8%

 

3

单包方式征地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以上(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

 

2

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13.34公顷(2000亩)以下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4%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预[2000]127号、桂财综[2007]54号。注: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

土地权属调查

 

桂价涉字[1994]210

1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0.10/平方米

 

2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0.25/平方米

 

3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0.20/平方米

 

4

城镇居民

0.30/平方米

 

(二)

变更权属调查

 

 

1

单位

0.80/平方米

 

2

个人

1.60/平方米

 

3

三资企业

0.80/平方米

 

(三)

土地证书工本费

 

计价格[2001]1734号,桂价费字[2001]417号,桂财综[2007]54

1

个人

5.00/

 

2

单位

10.00/

 

3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10.00/

 

土地闲置费

10/平方米

财预[2002]584号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 采矿企业 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桂财综[2007]54号、南价费函[2008]13号。注:补偿费率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的规定执行,开采回采率系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执行。

采矿登记收费

 

价费字[1992]251号、桂价费字[1993]104号,桂财综[2007]54

1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

大型矿山

500.00

 

2

中型矿山

300.00

 

3

小型矿山

200.00

 

2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 开采方式,开采矿种,换领采矿许可证

100.00

 

土地证书年检资料、表格工本费(不分单位和个人)

8.00/

桂价房字[1999]366,桂财综[2007]54号。对企业、农民的土地证书年检不得收费

耕地开垦费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

(一)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1

水田

30/平方米

 

2

旱地

20/平方米

 

(二)

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1

水田

20/平方米

 

2

旱地

1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