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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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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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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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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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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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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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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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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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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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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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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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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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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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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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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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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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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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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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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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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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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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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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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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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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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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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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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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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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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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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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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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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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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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三十四条、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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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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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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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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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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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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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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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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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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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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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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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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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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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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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开产资源,造成开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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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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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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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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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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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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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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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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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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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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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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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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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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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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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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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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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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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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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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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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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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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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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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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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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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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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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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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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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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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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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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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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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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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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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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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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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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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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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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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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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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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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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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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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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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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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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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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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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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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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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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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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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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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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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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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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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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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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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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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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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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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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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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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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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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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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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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