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征收类)

(共7项)

单位: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填表时间:2015625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征收

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县人民政府

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采矿企业、个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3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征收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12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实施,2013124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财政部 国家法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第一条 自20151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申请单位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暂停征收。理由:财税【2014101号文已明确暂停征收。

 

4          

行政征收

采矿登记费征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财政部 国家法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第一条 自20151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采矿登记费征收)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暂停征收。理由:财税【2014101号文已明确暂停征收

 

5          

行政征收

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8号)第6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7条,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6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53号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7          

行政征收

征地管理费征收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19921124日价费字[1992]597号)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第四条 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 “工程定额测定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兼、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

3、财政部 国家法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第一条 自20151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征地管理费征收)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建议取消。理由:财政部 国家法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第一条 自201511日起,取消征收征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