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共2项)
单位: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填表时间:2015年6月25日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层级
|
实施
对象
|
承办机构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土地登记
|
土地初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3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县人民政府
|
单位和个人
|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议保留。符合法规规定。
|
|
土地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7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单位和个人
|
注销土地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来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8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办理农转非之后,土地登记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依法责令交还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责令交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登记机关注销,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前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内,持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注销的,土地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五十三条: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
县人民政府
|
单位和个人
|
2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
|
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县人民政府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
建议保留。符合法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