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共5项)
单位: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填表时间:2015年6月25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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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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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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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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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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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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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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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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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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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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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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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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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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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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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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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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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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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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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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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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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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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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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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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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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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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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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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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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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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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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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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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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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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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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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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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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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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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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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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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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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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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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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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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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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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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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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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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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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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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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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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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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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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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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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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