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强制类)

(共5项)

单位: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填表时间:2015625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强制

抽样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强制

查封和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3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4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

 

5

行政强制

加收滞纳金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兴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建议保留。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