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开采矿产规模为小矿、零星分布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延续审批的条件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五)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六)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七)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需纸质材料

1

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

矿山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含文本、附图、附表)、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6

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文本、附图、附表)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7

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

8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以及缴纳押金发票(复印件1份)

9

矿区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视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1份)

10

矿山用地手续

11

用地协议

 

12

电子报盘(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日

2、承诺办结时间:2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明确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第六条: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1000元缴纳,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14〕52号)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协议出让新立、扩大范围、延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补缴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备案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评估价款(价值)收取。价款数额低且具备采用类比市场同类探矿权采矿权价格方法计算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按类比法确定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确认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十、咨询、投诉电话

1、武乡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电话:0773-6226709

2、兴安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773-6222363

3、政务中心办公室电话:0773-6214168

十一、办理地点

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9:00-12:00;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