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实施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窗口

三、审批对象

县级立项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审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审批费用

不收费。

七、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的用地定额标准(工业项目需专门说明5项用地控制指标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情况,征地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三)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有权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或预核准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备案登记表;

(四)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文或选址意见;

(五)项目用地范围图和分类面积表;

(六)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面状项目还需提交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产业类项目需标明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及其它场站拟用地范围);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论证意见和听证纪要;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原批准机关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

特别说明:以上材料需要纸质2份,电子报盘1份;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八、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查→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复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包括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时间)

十、咨询电话:07736218102

十一、投诉电话:0773-6221368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0773-6214168 (政府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