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主体: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实施对象: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4、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5、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