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一、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发证

、实施主体: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

1.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


、实施对象:

申请采矿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变更审批的条件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三)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

  (四)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哪些情形需要申请采矿权变更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