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采矿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三、设定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实施对象:
申请注销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采矿许可证的企业。
五
、实施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注销审批的条件为: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二)按规定汇交了地质资料。
六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情形需要申请采矿权注销?
答: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