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二、实施主体:
武乡县国土资源局
三、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四、实施对象:
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五
、实施条件: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八)露天采矿在铁路、高速公路、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六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哪些情形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答: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