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二、实施主体: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三、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四、实施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
五
、实施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第30条规定,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主要有: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三)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六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投资较少的治理工程是否可免验收?
答:不能,但对应急治理项目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
2.验收通过后是否意味治理点已安全?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经过一水文年的监测,没有新隐患出现,该治理的灾害点应当销号,可不再落实防治措施;
3.治理点附近的居民可否参加验收?
答:治理点附近居民为治理工程的直接受益群众,可以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