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二、实施主体:
县人民政府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实施对象:
申请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五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6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
(四)取得合法的项目用地手续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宗地评估时有什么要求?
答: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并出具正式的地价评估报告。